不適任員工資遣 SOP:如何合法終止契約?避開勞基法 11 條 5 款風險
在顧問實務中,我常遇到老闆問:「陳顧問,我資遣費給了、通報也做了,為什麼員工還能告贏我?」答案在於:您少做了「教育轉化」的法律證明。
一、 什麼是「最後手段性原則」? 法院認定解雇是最後一招。當員工表現不佳,雇主有義務先提供輔導、減薪換崗、或給予書面警告。若直接引用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,法官會認為雇主未盡到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義務。
二、 防禦關鍵:績效改善計畫 (PIP) 要合法送走擺爛員工,您必須具備以下「證據鏈」:
首席勞資顧問:陳民凱 服務熱線:0986-57-9999 LINE ID:@yes1688
一、 什麼是「最後手段性原則」? 法院認定解雇是最後一招。當員工表現不佳,雇主有義務先提供輔導、減薪換崗、或給予書面警告。若直接引用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,法官會認為雇主未盡到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義務。
二、 防禦關鍵:績效改善計畫 (PIP) 要合法送走擺爛員工,您必須具備以下「證據鏈」:
- 績效面談紀錄: 具體指出工作缺失,並由員工簽名。
- 改善觀察期: 提供 1~3 個月期限,並給予必要的訓練支援。
- 職務安置紀錄: 證明公司已無其他合適職缺,或員工拒絕合理的調職。
首席勞資顧問:陳民凱 服務熱線:0986-57-9999 LINE ID:@yes1688